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男,1977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雁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男,1978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雁山区。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竹园村委、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竹园村委第一村民小组、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竹园村委第二村民小组、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竹园村委第三村民小组、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竹园村委第四村民小组、刘**、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停止侵害其对龙口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妨害,恢复果园土地原状,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地上葬坟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这是错误的。二、...(本文书还有4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