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中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普律所)因与被申请人秦*、一审被告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普律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争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超出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范围,超过二审审理权限,违反诉讼程序。(二)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争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判决均确定本案案由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法院却认定本案《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属于委托性质的合同,自相矛盾。且涉案《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中,秦*未向中普律所出具任何委托、未就特定事项委托中普律。-2-
所处理,该合同属于法律服务合同而非委托合同,二审法院认定该合同为委托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诉争合同属于法律服务合同,非委托合同,秦*没有“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其解除合同的方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四)二审法院推翻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