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80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2011年起,王**与张**及赵*新等人经营投融资业务,王**多次出借资金给张**及赵*新,约定月利率2%至4.5%不等”是错误的2011年起至2014年借贷双方一开始是相互拆借,并未就借款利息进行明确约定(二)一、二审判决认定2013年5月23日王**出借10万元给张**是错误的(1)王**所提交的个人业务凭证和银行流水均为复印件且其拒绝提供原件,张**在一、二审质证时已对上述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2)个人业务凭证(填单)所填的卡号**×××95(账号*******)并非张**所有;(3)银行流水记录未注明收款人名称,所盖印戳是“工商银行北海市分行”的业务专用章,与账户流水加盖银行网点印戳的通常做法有出入,不排除此证据有...(本文书还有2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