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宋**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信用卡蚂蚁借呗佰仟分期借用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借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信用卡1张(卡号:62×××2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1张(卡号:62×××61)、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1张(卡号:62×××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信用卡1张(卡号:43×××1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信用卡1张(卡号:62×××0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信用卡1张(卡号:62×××37)、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信用卡1张(卡号:62×××26)。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为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及利息、手续费170586.21元,支付宝账户中蚂蚁借呗欠款本金及利息、手续费共计人民币现金13251.06元,共计现金183837.27元;并判令被告自2018年7月28日起以原告代偿信用卡和支付宝账户中蚂蚁借呗欠款本息及手续费总额183837.27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两分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6日,被告以经营需要周*资金为由与原告协商借用原告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佰仟分期的现金及原告支付宝账户中蚂蚁借呗的现金,并由被告负责按期偿还借用期间所发生的欠款、利息、手续费及相关费用。自即日起原告分期办...(本文书还有7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