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巴东建设银行”)与被告巴东县躬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巴东躬耕农业公司”)、黄**、冯*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东建设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巴东躬耕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被告黄**,被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东建设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巴东躬耕农业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00元,并自2019年9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7.155%支付利息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巴东建设银行贷款管理系统计算的利息为准);2.判令原告对被告黄**、冯*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巴东县××朝阳路的房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巴东房权证信陵字第**,建筑面积共计159.92平方米)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巴国用(2006)第69号,面积12.35平方米〕以及位于巴东县信陵镇××社区沿××路的房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巴东房房权证信陵字第**,筑面积共计741.59平方米)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巴国用(2014)第****号,面积263.43平方米〕依法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权范围内(318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黄**、冯*分别在最高额保证责任范围内(3000000元)对上述所有本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诉讼过程中的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9日,被告巴东躬耕农业公司因经营需要周*资金向原告单位申请300万元贷款,双方于当日签订...(本文书还有7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