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余**、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支付,时间从2016年6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余**和被告谢**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在庆远镇城中市场做贩鸡生意。被告谢**与原告是好朋友关系。2016年6月23日,被告余**以做生意临时资金周*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看在朋友情份上借与余**30000元现金,余**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内容是借款30000元,借期1个月,...(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