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楚超诉被告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江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罗*毅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9日、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楚超的委托代理人黄**和被告人民财险江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楚超诉称,2017年11月22日14时30分,朱**驾驶的中型箱式货车粤j×××**自开平市百合镇向开平市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g325线115km+870m时与欧楚超驾驶的粤s×××**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欧楚超的小轿车车尾严重损伤。此次交通事故经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朱**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双方经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朱**负责此次事故中损坏的车辆修理费和车辆的抢救费。朱**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7年12月14日经东*市公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粤s×××**小轿车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鉴定车辆换件项目价值为388060元,修理项目价值为35200元。时至今日,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本文书还有5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