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3555.61元;2.判令被告以173555.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原告从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4093元;3.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挂靠第三人,并以第三人的名义于2016年7月7日与被告订立《南腰界乡龙溪村至闹溪村通畅公路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为被告修建南腰界乡龙溪村至闹溪村通畅公路。同时约定项目以酉...(本文书还有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