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张**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诉、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告(反诉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4156.9元,其中残疾赔偿金61002元,医疗费7788.9元,误工费30816元,护理费1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7日22时许,原告骑电动车回家经过桂林市七星区时,被告出门遛狗未拴绳,其饲养的大型犬马里努阿犬突然从路旁窜出,将原告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右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为此在灵川县瑞康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3天,造成经济损失104156.9元,其中残疾赔偿金61002元,医疗费7788.9元,误工费30816元,护理费1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为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张**辩称,一、原告存在...(本文书还有4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