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白**因与被申请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认定事实错误且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应为2019年8月份在此之前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直处于未解除状态2.原审法院以企业字号注销为由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7日解除,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3.在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份解除的情况下,原审按2014年度统筹地区(漯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白**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就是错误的,与劳动仲裁裁决书相比少计算了437...(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