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韩**、韩**、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称英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英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诉称,2014年11月28日14时许,原告驾驶豫j******小型轿车在307省道滑县老庙乡南塔邱路段同被告韩**驾驶的豫g******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韩**负主要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九处骨折,头部受伤等多处损伤。被告韩**驾驶的豫g******轻型普通货车车主为被告韩**,该车在被告英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1002.39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要求被告韩**、韩**共同承担。
被告韩**未答辩。
被告韩**未答辩。
被告英大保险公司辩称,被告非侵权人...(本文书还有2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