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9日夜,刘*伙同李*(已判刑)等人预谋抢劫,并准备了木棍、口罩、帽子等工具。2011年10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刘*等人驾驶汽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杨*庄乡董庄窠村温某1家,将房门踹开,进入室内,持木棍对温某1、张海艳进行威胁,抢劫现金人民币300元和金立牌a320型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4日被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诉讼中被害人温某1、张**被告人刘*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的供述,被害人温某1、张某的陈述,证人温某2、李*、程某的...(本文书还有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