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与第三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三被告将位于长春高新开发区超凡大街恒盛豪庭***小区c区2期**幢**单元**号房以公积金贷款方式出售给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第三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诉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请求。高新区法院在组织原告、被告调解时,未将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一并做出处理,导致第二被告仍要求原告继续偿还贷款。原告认为,原告与第三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早已被法院解除,该房屋原告从未占有,双方已经失去偿还贷款的基础关系,若再让原告继续偿还贷款,显失公平。综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梁*曾于2014年4月29日依据同一事实在长春高新...(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