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樊**、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任**,被告樊**、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截止起诉时暂计为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樊**因购买铝矾土需要资金,由被告樊**担保,于2013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为2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到期后,原告多向被告讨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之。
樊**辩称,樊**不认识高**,都是蟒川人,见面可能面熟,但是樊**没有借过高**的钱。樊**借过任**钱,担保人是樊**,但是已经偿还过了,当时是给任某出具的借条,借条显示的就是借任**钱,当时任某...(本文书还有3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