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蒋*1、蒋*2、周*与被告宿州市双泽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原告蒋*1、蒋*2、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双泽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蒋*1、蒋*2、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双泽运输公司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46447.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保险金额(含不计免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高*系蒋*(...(本文书还有3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