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滁州市绿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其公司与刘**未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其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相关劳务费用应由刘**与桐城市正兴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公司)进行结算,而不应向其公司主张;2.2019年2月26日协议书签订前已完成工程劳务费应为正兴公司所有,且其公司已经支付,该协议记载仅为未完工程量,要求施工班组继续施工,而不是重新建立劳务合同,2020年1月20日结算中643297.6元之前已产生,其公司已支付给正兴公司,刘**不应向其公司主张,其公司...(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