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赣州金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友公司)与被告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锦公司)、罗**、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友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金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佳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佳锦公司支付原告金友公司钢材款711886.1元及以71188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5月28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佳锦公司支付原告金友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6908元(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为748794.10元);3、判令被告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诉讼保...(本文书还有1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