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000元及以10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30日,被告为经营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好意,共借给被告104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胡*104000元,于2019年8月15日之前归还。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各转账50000元、50000元和现金交付4000元给被告。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