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邬**因与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及原审被告谭**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3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邬**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认定的“表见代理”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认定“委托人邬**应当按照约定向代理人梁*支付代理费用”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客观事实不符;3.原审判决认定的“邬**在判决生...(本文书还有4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