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6794元、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2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李**、马**,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9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另外,在本院立案执行的其他25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被执行人德诚...(本文书还有4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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