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男,1962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薛**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薛**承担。事实与理由: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余*与薛**互负债务,薛**在没有履行债务之前无权要求余*履行债务,更无权追究余*不履行债务的损失。薛**应当支付拖欠的28万元及迟履行期间的利息;2.(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本文书还有3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