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刘**一审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武**与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是错误的。从一审中可知,武**与刘**之间就买卖的房屋位于什么位置,面积是多大,价格是多少等主要条款,都是非常清楚明确的。该约定,虽是双方口头约定或达成一致买卖意见,是双方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尽管刘**否认该买卖房屋的真实面积、价格,但武**有相关证人能够证实这些事实,且刘**已按照双方之间协议先支付两万元的房款。这些都充分说明在当时,武**与刘*...(本文书还有2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