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红山区客欢超市与被告梁**、付**、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山区客欢超市的经营者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梁**、被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山区客欢超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9901元,并由三被告自2018年10月1日至本金给付时止按月息0.54375%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梁**联系原告自2018年4月份起向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马架子村贵州电建院内食堂供应大米、白*、蔬菜、肉类及食用油,起初每月供应都及时结款,但自2018年6月...(本文书还有1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