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结算单,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务合同应结算达成合意解除,上诉人已经依约支付全部人工费,被上诉人亦认可收到全部人工费,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对此证据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承认由其签字认可。一审法院仅仅依据一份真伪不明的刘*文出具的结算单就主观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171260元工程款实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2.一审法院加重了上诉人的举...(本文书还有2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