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牛**、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第一次)、被告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泰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第一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牛**给付劳务费1,061,179.10元,并以1,061,179.1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泰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泰利公司承包了国*(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富裕检修道路、机座建设工程,其中检修道路**号公里、机座13个。泰利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了被告牛**、牛**又将26公里检修道路中的11.85公里及13个机座的人工分包给了原告,由原告组织农民工为牛**提供劳务。后来11.85公里检修道路中的5.2公里由原告经营的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发包方国*(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又单独签订了施工合同,牛**实际分包给原告检修道路的人工是6.65公里。原告与被告牛**未签订书面合同,修路人工费价格及建机座人工费价格执行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价格,即修建检修路人工费每公里578,000.00元(每公里给牛**提10,000.00元好处费,故按568,000.00元与牛**结算)、建机座每个人工费35,000.00元。修建6.65公里检修道路人工费为3,777,200.00元、13个机座人工费为455,000.00元。原告大约在2012年9月开始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大约在2014年9月完工。从账面看,牛**向原告支付了85%的人工费3,597,370.00元,但实际向原告支付的人工费是3,171,020.90元。因被告以履约保证金的名...(本文书还有7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