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0)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维持第二项,即改判驳回海**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海**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海**提供的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证明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双方签订的《保安承包合同》不存在支付工资的情况。2、内蒙古高级法院、内蒙古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2项“劳动者以包片名义或者以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服务的,一般应认定双方的法*关系。如果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该条款的正确理解如下:1、该条款的前一句适用的主体条件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海**从来没与上诉人公司建立过劳动关系,依据《合同法》双方应为承包合同法*关系。2、依据双方签订的《保安承包合同》的全部条款约定,上诉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海**,所以内蒙古高级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2项全部条款均不适用于本案。3、海**主张的经济补偿...(本文书还有64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