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绿洲公司)与被告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建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船绿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任**,被告绿洲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船绿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腾空并恢复原状返还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厂房;2.被告支付违法占有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以108676.80元/年为标准计付);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6月1日初次建立租赁关系,被告承租原告厂区内的房屋用于生产经*,最后一期租赁合同于2017年12月29日签署,租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同时还约定:1租金标准为每年108676.80元;**房屋用途为生产、经*、办公;3租赁...(本文书还有3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