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5323元(物损304133元、包装22389.9元、运输16800元、人工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约自2014年起就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地点在板桥大方黑墩工业园内。在2020年5月份左右,原告又继续和被告补签订了新的一年租赁合同,在2020年6月15日早上,当时天下雨,原告的仓库管理员于7点上班,当时仓库内无任何雨水,但是没多久发现屋外雨水大量流进仓库内,出门观察,看见被告本人和另外一个人正在屋外撬动窨井盖口,此时才采取排水措施。但是屋内己经积水达到二十公分以上,使原告放在屋内的大批灯具(约400多件)受潮、受损。双方协商未果,于2020年6月17日报警请求解决...(本文书还有2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