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钱**与被告昆明佳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55685元及该款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理实力苍海一墅6期室外管网及景观工程”(以下简称沧海一墅6期项目)的《机械设备租赁协议》。2018年12月,该工程己全部完工,并在2019年1月验收交付使用。2019年1月,双方结算确认机械台班费用为303685元,但被告仅支付了48000元,尚欠255685元未付,原告追索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昆明佳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认可,但被告未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最终结算金额尚未确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