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魏**、第三人周**、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周**、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魏**协助周**办理钟祥政林字(2004)第****号林*的变更过户;二、本案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魏**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7日,周**、魏**、周**、魏**签订《钟祥市金瑞石灰石料有限公司转让协议》(以下简称《a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魏**及周**、魏**将钟祥市金瑞石灰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公司)有偿转让给周**,转让价格为370万元。此价格包含金瑞公司所有资产及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和魏**、周**、魏**持有的与公司相关的资产。付款方式:转让价款370万元,分三期给付,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给付首期款150万元给魏**,魏**收到首期付款后将林**、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全部移交给周**,并配合周**完成相关变更过户手续的办理。周**依照约定支付了首期150万元和二期20万元的转让款,周**、魏**依照约定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魏**至今未办理钟祥政林字(2004)第****号林*变更过户,损害了周**的合法利益。
原告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a1、周**、魏**、周**、魏**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拟证明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a2、《a转让协议》一份、钟祥...(本文书还有6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