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埃斯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斯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埃斯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案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涉案仲裁协议属于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仲裁条款,应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埃斯埃公司与莱茵公司签署涉案《根据eni*******:2016换证和医疗器械指令附录二监督和公司搬迁审核的报价》时,莱茵公司从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向埃斯埃公司披露过该《莱茵tüv集团大中华区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的具体内容及其当中的仲裁条款,也没有如其在报价单第五页所示,在其网站“http://www.***.com〉关于莱茵〉文件下载中”将该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的具体内容予以公布,埃斯埃公司直至一审诉讼中才知晓仲裁条款存在,故埃斯埃公司认为,该条款和条件仅仅是莱茵公司单方面的主张,未经双方协商,不能认定为涉案报价单的组成部分,不能约束埃斯埃公司。莱茵公司提供的《莱茵tüv大中华区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是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埃斯埃公司协商达成的条款,实质是一种格...(本文书还有5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