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平南县大新镇新和村委会(以下简称新和村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20)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的责任地位于新和村容武路段入永红队主路**号米处南边,土地面积5.52亩,本案租地位于该责任地的东南角,一审法院认定出租地为位于新和村容武路段入永红队主路**号米处南边的坑洼地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认定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地挖成鱼塘,并且拒交租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如未经被上诉人同意,不可能进行钩建塘基,并且在使用出租地至今己有十多年,被上诉人也从未提出异议过。双方没有约定交付租金期限,一审认定上诉人违约拒交租金没有依据。3.一审法院认定“亚八”村民与被上诉人存在租地关系,租地面积以1.1亩按390元支付租金缺...(本文书还有4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