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南县大新镇新和村委会(以下简称新和村委会)与被告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张**、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和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关于租赁永红路边田的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恢复土地原状;2、被告支付19年的土地租金共7410元,并支付2019年11月3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226.55元(剩余的租金和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有四块土地位于永红路边,称为永红路边田,面积1.12亩,2002年1月,被告与原告协商租赁原告的永红路边田种植水稻,每年租金390元,但没有约定具体的租期、租金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租赁了原告的土地后,未经原告同意,挖泥土出卖。后*,被告在挖了泥土的土地上蓄水养鱼。2016...(本文书还有3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