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扬州市政府)不依法履行拆迁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扬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拆迁通告,通告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需拆除邗江区蒋*街道办辖区范围内的部分房屋及其附属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拆迁范围:位于邗江区××王××区核心区(兴城××南侧、××路西侧、××路北侧、××路东侧)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详见该项目用地图)。二、拆迁人:扬州市业恒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拆迁责任单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蒋*街道办事处。四、拆迁实施单位:扬州市明欣拆迁有限公司、扬州市维扬区江阳拆迁有限公司。五、拆迁期限:从2010年7月23日...(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