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2000元及利息338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偿还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9日,被告龙**以做生意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后又多次向原告借款。2020年1月15日,被告龙**将原来的借条收回,重新出具一份借条,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82000元,双...(本文书还有1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