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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刑初*号被告人谢*故意伤害刑事附带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湘1126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0-12
  •  
  • 【案例概要】

    2020年5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谢*在宁远县东溪街道唐家山村的家里,因为嫌隔壁邻居被害人李*忠家的抽油烟机抽出来的黑烟会熏黑自己家墙壁,到被害人李*忠家中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谢*对被害人李*忠拳打脚踢,将其头部、胸部和腹部打伤。经永州舜源司法所鉴定,被害人李*忠的伤属于轻伤二级;经郴州市博雅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谢*被宁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忠提出诉请:1、以寻衅滋事罪从重追究被告人谢*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李*忠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32662元。并提供了住院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本文书还有55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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