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喜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互联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审判员廖诺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初向原告经营的维也纳酒店(体育馆店)申请签单挂账,原告同意后,被告即开始在原告处签订挂账。截至2015年11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在原告处签单挂账欠款总额为113822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至今被告尚*原告86494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住宿费86494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经营...(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