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武**与被告双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双峰县永丰镇企业办、双峰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杰、袁*镱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8日、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张**、被告双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双峰县交通运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峰县永丰镇企业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武**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258209.3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569736.63元(2015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双峰县永丰镇企业办对被告双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双峰县交通运输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本文书还有4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