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诉被告蔡**、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审判员廖诺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告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诉称:2014年7月份,二被告口头委托原告就其二人共同租赁的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号香山画苑**栋**楼**层**号房屋进行装修。2014年8月10日,被告谭**向原告出具结算单,其应支付原告装修费19460元。二被告承诺于次日支付原告该装修款,但却拖延至今,被告多次与其协商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9460元及利息(按6%之利率,从2014年8月10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本文书还有1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