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与被告张**、何*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9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2020年11月9日本院通知韶山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并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何*到庭参加了诉讼,张**参加了第一次审理,第三人韶山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了第二次审理,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张**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请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张**、何*签署的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及转让行为;2、判令被告张**、何*在限期内将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张**、何*两人名下;3、判令被告张**、何**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张**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应支付张**115,325.66元、张**65,325.66元、承担诉讼费3,338元,原告申请执行后,法院查明张**在2018年7月6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如下:双方婚姻期间的房屋及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姻期间的房屋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因未发现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止了继承案的执行。两被告在遗产继承案诉讼期间协议离婚,并将所...(本文书还有5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