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汉公司)与被告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汉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肖**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委托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邵阳市劳仲案字[2011]第198号仲裁裁决不当,原、被告签订了劳务协议,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无须终止劳动关系,原告无须支付裁决书所列的裁决二至八项费用,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原、被告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仲裁裁决书所列二至八项的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本案已经仲裁程序;
2、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1份,拟证明原告向中级法院起诉又撤诉;
3、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拟...(本文书还有3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