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经沅陵县人民政府、楠木铺乡政府多次协调,原告与楠木铺乡溶溪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4月26日达成《土地承包合同书》,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案的赔偿原告依法向县乡两级政府多次汇报、沟通并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排水环保等义务,在承包土地上采沙,恢复农田2018年6月13日被告作出《沅陵县2018年县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规定,整治时间为2018年6月2日至6月30日,其中...(本文书还有2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