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德诚智公司、岚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出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并协助张*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2.判令德诚智公司向张*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张*取得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之日止,以已付购房款379,5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3.判令德诚智公司、岚宇公司返还契税款1897.5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16日张*与德诚智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购买德诚智公司开发的位于哈**市××××号新松茂樾山一期**号楼**单元**层**号房屋,张*依约给付了全部购房款379,514元,德诚智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张*交付了房屋,并委托岚宇公司为张*办理产权证书,张*按照德诚智公司的要求在进户时向案外人物业公司缴纳印花税、产权登记费、代办费等相关费用,按总房款的1.5%缴纳了契税8131.04元,在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证书时二被告向税务...(本文书还有2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