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6年至2019年,原告崇泰公司(乙方)与被告君泰公司(甲方)均签订了售后服务合同。2016年签订的售后服务合同载明: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从事众泰汽车授权车型的售后服务、备件供应和信息反馈工作,就服务中涉及到的产品质量保修费用,甲方按照众泰汽车保修管理规定予以核定及支付。dms系统为服务站在进行业务处理时所用的业务往来凭证,dms系统为厂家与服务站签订服务合同后给予dms系统开通。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1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当双方终止合同,且未有违约造成甲方损失情况发生,甲方在乙方办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保证金。双方2019年签订的售后服务合同还载明:……授权乙方dms系统账号*******,授权车型系列为云1**、云10**、云100pl**。每年签订的售后服务合同的有效期均至当年的12月31日。
2、2016年10...(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