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期间,被告人于**、范**、刘**、刘**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河北省廊坊市分别注册成立了云某百货公司和雄文海略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均无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资格,且基本未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于**、范**、刘**、刘**利用上述两家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云某百货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组织工作人员及下设分公司开展所谓业务,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网络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主要模式是,只要客户每单投入人民币990元即可获得店铺效益补贴,每天返利人民币8元左右直到4950元为止。同时,为了吸引客户存款推行了对碰奖励、推荐人奖励、区域代理等制度,下线人员只要发展客户存款,就可以按不同等级提成并利用齐齐哈尔中古商贸公司、齐齐哈尔金某1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云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金某1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某1科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云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给客户返利。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31日,云某百货公司及其雇佣人员和下线人员先后共发展会员人数128445人。其中被告人于**、范**、刘**、刘**共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2,119,125,652.63元。
2015年9月份被告人于**、刘**、刘**为了所谓更好的发展模式,找到被告人徐**、矫军伟,让徐**、矫军伟到其公司工作,分别由矫军伟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行,由徐**负责宣传人员的培训工作。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1月31日,徐**、矫军伟入职后,六被告人共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1,839,070,042.63元。
被告人于**为北京雄文海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其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2,119,125.***.63元,获取提成款人民币4,294,382.76元。
被告人范**为北京雄文海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其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2,119,125.***.63元,获取提成款人民币6,8...(本文书还有33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