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被害人高某于2015年6月9日4时报案而案发。2015年6月23日,宿州市公安局三八派出所民警在宿州市拘留所将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被告人葛某变更为刑事拘留。
(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葛某的身份事项。
(三)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里)行罚决字(2015)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葛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本文书还有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