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董**、嘉兴同创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同创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嘉兴同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3384.4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0日6时20分许,被告董**驾驶浙f×××××号重型厢式货车与原告驾驶的赣a×××××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9天,产生医疗费18993.83元。...(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