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吴*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童**,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吴*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辞退以后至退休前(1993年8月至2000年1月)期间的工资12600元(150元/月×84月);2.被告支付原告2000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副站长岗位退休工资912000元(48000元/年×19年);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劳动误工费及交通费100000元;4.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为原告办理退休相关手续;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64年5月至1993年7月期间先后经原江津县吴*区党委政府任*,经县农机水电局批准在其区、乡政府设置的农机站、涧漕沟水库管...(本文书还有3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