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庞**、郭**、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中博公司与振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达成的工程结算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依据该协议,振新公司已不欠中博公司任何款项。2.中博公司与郭**于2017年11月进行了结算,中博公司已经向郭**支付了全部款项,生效判决对于该事实未予查明不当。(二)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生效判决将工程款结算与抵销混为一谈,错误的将中博公司与振新公司的结算认定为抵销,且混淆抵销主体,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规定作为认定法定抵销中的不得抵销债务的依据,严重错误。综上,中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本文书还有1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