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张**与被告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诉称:2014年6月18日,汪**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寿县炎刘*机场大道广岩岔路口,撞上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张**、张**受伤,车辆受损。经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张**无责任。皖皖a×××××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已赔偿两原告171700元,汪**赔偿52000元。剩余赔偿款汪**至今未付。特具状起诉要求:1、被告汪**赔偿原告张**、张**各项损失561306.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基于上述诉请,原告张**张**提供下列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本文书还有3243字未显示)